青岛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青大学字[2020]40号,2020年7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实施德智体美劳育人的有效途径, 是资助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落实、人员配备、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每年6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完成勤工助学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报告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九条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流程聘用学生。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四)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各单位设置的非技术岗中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岗位比例不低于50,技术岗中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岗位比例不低于20。
(五)勤工助学岗位坚持“一人一岗”原则。每名学生只能被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如被多个固定岗位同时招聘,只保留其在设岗数量较少的设岗单位的入选资格,取消其他岗位入选资格;如被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研究生“三助”岗位同时聘用, 只保留研究生“三助”岗位,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被取消岗位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六)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将此类行为和活动列入勤工助学范畴。
(七)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原则上申请该岗的学生在同一岗位持续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调整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依托智慧校园勤工助学信息管理系统。岗位招聘采用“双选”方式进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岗位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岗位申请。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线上提交个人信息,并同步下载打印《青岛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学院(部)审核。各学院(部)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推荐,经确认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岗位初选。用人单位依据学校审批岗位数,结合本单位用人要求及应聘学生相关材料,经审核面试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步线上提交确认信息, 下载打印《青岛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初选人员信息表》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五)审批上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确定的初选学生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录用学生名单, 经向用人单位反馈,同步系统确认备案后,学生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用人单位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岗位的申请应在用人前进行,临时岗位申请及调、替岗申请审批流程参照固定岗位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和纪律要求, 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得安排学 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损学生健康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学生,对不适合岗位者,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学生说明情况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申请调换。
(三)用人单位调整、替换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调换申请,经审批备案后方安排学生上岗工作。
(四)勤工助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对违反校规校纪者,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学生因故不能上岗,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资格,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中途因故需要停止勤工助学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岗位考核
(一)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管理考核工作。要按照岗位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考核按月进行,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勤工助学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在勤工助学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学校颁发勤工助学合格证书。
(三)考核结果是核发勤工助学报酬的基本依据。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学生上岗期间的实际情况,科学核定考核等级和报酬金额。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且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后,学校将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每年学校经费拨款实际情况, 根据具体工作量及考核情况确定酬金标准。
第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每年学校经费拨款实际情况,根据具体工作量及考核情况确定酬金标准。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依托系统上报学生勤工助学考核结果和报酬信息(同步上报纸质版),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将酬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挤占。对骗取、套取、二次分配等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 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考核或未按时报送考核报酬表等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用人单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补发申请,并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说明。造成后果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青大学字[2014]13号)同时废止。